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本次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减至5年,一改之前“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的规定。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前认缴设定30年、50年该怎么办?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针对公司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作出了限定,规定了最高的认缴期限为5年。此举旨在规范此前认缴资本制中未规定认缴期限的问题,即股东可以随意设定30年、50年甚至100年的认缴期限,从而导致难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然而,对于之前已经设定了较长认缴期限的公司,新法实施后如何进行衔接,可能会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以上所述,我司预测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保持现状
目前认缴期限设定仍有效,法律依据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公司可继续按照原有认缴期限进行操作,无需进行任何变更手续。
二、设定过渡期
为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变更手续,可将期限缩短至5年。在过渡期内,可适当放宽减资程序,例如无需提前偿债等。但此操作需公司法作出特别规定,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便在实践中易于操作。
三、直接规定新法施行后
若认缴期限与新法不一致的,应以新法为准。此举可确保公司遵守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新法规定的认缴期限进行操作。
公司法的修订,南京鼎言企服建议:针对认缴巨额资本的企业,建议这些企业及时进行策略调整,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减资等必要步骤。这是为了避免在新法规定的认缴期限缩短后,企业可能面临的认缴压力,以及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新法规的推出将极大地缩减股东滥用出资期限以规避责任的可能性。可以预见的是,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将更加严格和保守。也就是说,对于公司出资责任的认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不会再随意突破这一规定来加速出资责任的到期,从而避免过度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