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南京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之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为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
范围包括:
1、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使用编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3、 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将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对于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在当年后续月份新增职工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应办理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要补缴的情况,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等部门计划共同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停机切换时间,以下是安排的具体时间表: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2023年11月24日18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
2. 医疗保障部门将在2023年11月27日0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
3. 税务部门将在2023年11月30日18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业务。
4. 从2023年12月1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将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请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
其他事项如下:
1. 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将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机切换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增员申报。
在调整初期阶段,出现一些bug和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切莫慌张。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学习并适应社保申报缴费新系统。